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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5-06-17 18:23:26来源: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点击数:1021
摘要:依照管理规定,所谓的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,接受拆迁人委托,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,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、安置协议,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。
《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管理规定)于2月17日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纸决定废止,这部施行了近二十年的部门规章从此不再适用。同时,由于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(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)已于今年1月21日发布并施行,以开发商为主导的拆迁已彻底退出历史舞台。
拆迁单位成历史名词
管理规定是由当时的建设部出台的部门规章,自1991年8月1日正式施行,至今已近二十年。管理规定短短二十条,对拆迁单位进行了全面的规范。
依照管理规定,所谓的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,接受拆迁人委托,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,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、安置协议,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。设立房屋拆迁单位的条件是:拥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、有明确名称、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,以及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、经济、财务管理人员。从这些条件来看,拆迁单位实际上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。
管理规定出台的直接依据正如其第二条所表述的:“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,根据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,制定本规定。”
因此,管理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在被废止后,理所当然据此制定的管理规定也须废止。
开发商主导拆迁不复存在
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中规定了与真正实施拆迁有关的两类机构,一类为拆迁人,依据该条例的规定,它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。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是开发商,它可以具体实施拆迁;另一机构就是由拆迁人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拆迁单位。
“在这里的拆迁单位,就是在很多实践中演变成强拆强推居民房子,臭名昭著的拆迁公司”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说:“实践中很多野蛮拆迁的人,一类是由开发商找的社会上的人,为从中得到好处,会为开发商卖命,实施强拆;另一类人,可能就是由开发商委托的拆迁单位。拆迁单位为了自己从中取得收益,也会为开发商利益去实施强拆。因为拆迁单位的存在,本身就是为了拆迁人利益,拆迁人不请,不委托,这些拆迁单位就无事可做。”
才良律师事务所王令律师说,拆迁人,作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人,实际上就是建设单位,它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,或者雇人强拆,由此造成了很多问题。现在,新拆迁条例已经彻底改变了原条例的利益格局,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政府主管,在这种情况下,以前由开发商主导的拆迁将不复存在。
具体征收实施单位尚待明确
在征收与补偿条例中,法律意义上的拆迁一词不复存在了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张兴奎律师解释说,在征收与补偿工作完成后,对原有的房屋还要进行拆除,但这时候的拆除只是一种事实行为,而法律意义上的对房屋的处分行为,即拆除作为法律行为已不存在了。
新拆迁条例第五条规定,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
屋征收实施单位,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。孙宪忠说,房屋征收部门现在看来可能就是住房城建部门,谁做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清楚。他认为,如果在住房城建部门下设一个事业单位来具体实施,情况可能会比较好点。